当前位置:中国e直播带货供应链机构>今日阅读

“一件代发”模式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4-11-21 撤稿纠错

南方网 近日,广州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件代发”模式引发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供货商以“一件代发”模式向李某网店的顾客销售连衣裙,但拒收消费者退货,零售商李某只能自行向消费者支付退款,引发纠纷。

  “一件代发”是电子商务交易的新模式,销售方类似中介,在批发平台上寻找供货商,不需承担人力、场地的经营压力和固定成本就可实现经营。但是,由于电商平台间物流信息录入端口各异,数据搬家软件各不相同,主体间潜藏复杂多样的纠纷。

  案件纠纷供货商能否拒收退货?

  李某在批发平台上寻找供货商,挑选想要售卖的商品放入其自营的社交平台网店。消费者在其网店下单后,李某通过数据搬家软件将订单信息推送到批发平台上的供货商订单中,由供货商负责发货,李某从中赚取订单差价。

  某日,李某在批发平台上就一款连衣裙与某服饰商行协商,约定以“百分之八左右”退货率和60元/件的较低单价进行交易。随后李某在其店铺上架该款连衣裙,定价为批发价的两倍,三天内销售了400件,由服饰商行以李某网店名义向消费者发货,并提供其仓库地址接收退货。

  后消费者大量退货,服饰商行在签收32件退件后,拒收了23件,大部分拒收件已不知去向。李某遂将退货地址改为自己的地址,自行接收了后续退件,并向消费者支付了退款。

  李某认为,因服饰商行拒绝承担退货退款义务并导致部分退件遗失,其不得不向消费者垫付全部退款,请求法院判令服饰商行支付成交订单的差价及数百件退件的退款。服饰商行辩称,没有承担消费者退款的义务,有权拒收退货,退件遗失责任应由李某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供货商需对因其原因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应根据磋商中所表达的内容,结合交易性质、目的、习惯等因素,以及公平原则综合判断。

  从交易目的来看,李某不享有法定的七天无理由退货权。本案中,李某通过“一件代发”模式赚取两平台交易差价,并非出于自身消费需要,而是有明显盈利目的的商业行为,其与服饰商行形成商事合同关系,该行为并未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范围。

  从交易习惯和双方约定来看,李某享有有限的退货权。李某在询价后和服饰商行确定批发价,再自行定价对商品进行零售,由服饰商行一件代发,其利润来源仍来自采购差价,故双方系零售与批发的关系。供货商承担的“一件代发”义务并不包括代发后的售后义务,双方约定的退货率“百分之八左右”是服饰商行所承担的售后义务的范围,即总单数400件的8%范围内享有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另外,服饰商行理应预见到拒收可能导致退件丢失或消费者不再寄回,本可以先行代为签收避免损失扩大,拒收行为存在一定过错,应对退件遗失的损失予以分担。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服饰商行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李某支付32件已签收退件和7件拒收退件的货款共计234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谁享有利益谁承担相应风险

  广州互联网法院法官王蕾认为,“一件代发”模式的民事责任需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在和消费者缔结的外部法律关系中,作为卖方的销售商即使是通过第三方一件代发,亦不影响其经营者责任的承担。不得以既未实际进货销售,也没有接触过实体商品等要求免责。销售方和代发方之间的内部法律关系,在无明确约定时,销售方与代发方间的责任应根据风险与收益一致性理论确定,即谁享有利益,谁就应该承担相应的风险。

  王蕾表示,有定价权的销售方在交易中是主要的收益方,代发方根据销售方订单生产或发货,获取的是固定的批发价收益,无法预知销售方具体销售策略带来的销售风险,其不应对因滞销退货带来的经营风险再承担责任。

  同时,供应链各方充当的角色随着经营场景灵活转换。直播带货中的“一件代发”,代发方基于销售渠道拓展需求与销售方达成合作,销售方并不具有完整的定价权和收益权,其充当的是委托促销的中介角色,不应再承担退货责任。跨境平台“托管”模式下的“一件代发”,定价、销售、收益等主导权逐渐由商家转移至平台,对消费者的售后义务和滞销经营风险亦应由平台和商家合理分担。

  “零成本不等于零风险,更不等于零责任。”王蕾表示,该案为“一件代发”纠纷的审理提供了裁判思路,引导经营者全面认识电商新模式暗藏的风险,从而促进电商市场规范有序、可持续性发展。

  南方网、粤学习记者 张菲菲

  通讯员 谭静宜

13929516168图片_20241121095100.png



金马创意图文 - 厦门在线 - 爱车泊库网 - 爱酒人导刊 - 爱在情深供应链机构 - 手机版入口 - 网站建设
《进口酒自贸中心》微信公众平台:i9r99888
国家工信部备案/许可证号: 闽ICP备19023082号-2 版权所有:厦门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手机版
厦门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Tel:13306003307 Email:93765999@qq.com 地址:厦门自贸区国际航运中心(A栋4楼)3D座
tiktok培训,MCN,直播带货,共享云仓,主播带货,零距离乐购,网红培训,直播带货培训证书,网红带货人才,主播带货培训,直播带货策划,主播带货活动承办,直播活动招商加盟,直播电商产业园,直播带货供应链,直播带货平台,直播电商,一件代发供应链,主播培训
       工商行政管理经营许可证        
安全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