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是否能够与有人驾驶航空器融合飞行?如果可以,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空域应当遵循统筹配置、安全高效原则,以隔离飞行为主,兼顾融合飞行需求,充分考虑飞行安全和公众利益。
第二十二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通常应当与有人驾驶航空器隔离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可以进行融合飞行:
(一)根据任务或者飞行课目需要,警察、海关、应急管理部门辖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与本部门、本单位使用的有人驾驶航空器在同一空域或者同一机场区域的飞行;(同属于一个单位)
(二)取得 适航许可的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
(三)取得 适航许可的中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四) 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五) 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上方不超过真高300米的飞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融合飞行无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
(一) 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 (真高120米以下) 的飞行;
(二) 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飞行活动(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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