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带货平台在网络侵权避风港中的主要义务

直播带货平台在网络侵权避风港中的主要义务

1.直播带货平台的转送通知的义务

直播带货平台在收到权利人要求采取必要措施的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给主播或商家。主播或商家与直播平台通常存在合同关系,网络用户开通直播功能时需要进行注册,并且提供身份信息以及联系方式和住址,因而,对于平台而言,将权利人的通知转送给网络用户并不存在障碍。

2.直播带货平台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

《民法典》第1195 条[2]既明确列举了“删除、屏蔽、断开链接”这几种比较典型的和彻底的制止侵权行为的措施,又规定了“等必要措施”,保持了必要措施的开放性。不同的直播带货平台对直播活动的控制力是不一样的。电商平台对于其平台上的直播带货活动的管控能力要高于内容平台和社交平台。此外,对于《民法典》而言, 《电子商务法》属于特别法,当直播带货侵权发生在电商平台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电子商务法》的规定,因此,电商平台还可以采取终止交易和服务等措施。

3.直播带货平台对重复侵权直播带货行为的自审核义务

在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中,适用避风港规则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已经采取并合理实施了在适当情况下对作为反复侵权者的网络用户和账号持有者停止服务的政策,并将这一政策告知网络用户和账户持有者”。[3]我国《民法典》则未对网络服务提供者对重复侵权者的注意义务作明确规定。但在“衣念诉淘宝案”中[4],衣念公司就杜某发的商标侵权行为向淘宝公司投诉七次,淘宝公司每次收到通知后仅采取了删除链接的措施,未采取进一步的措施,法院对此认定,“淘宝公司知道杜某发利用其网络服务实施商标侵权行为,但仅是被动地根据权利人通知采取没有任何成效的删除链接之措施,未采取必要的能够防止侵权行为发生的措施,从而放任、纵容侵权行为的发生,其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帮助了杜某发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从该案的判决可以看出,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重复侵权行为者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有必要采取积极的措施预防侵权行为的再发生。
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播带货平台应遵循“通知—删除”规则的要求,及时转送通知与反通知。同时应适当提高平台对重复侵权者的注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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