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关监管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建议

对海关监管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建议

1. 关于防范“二次销售”

加强对跨境电商一件代发的监管,明确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与“二次销售”区别的判定或跨境电商一件代发何种情况下将属于“二次销售”。与有关跨境电商企业、国际物流公司、支付公司建立防止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虚假交易及二次销售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对短时间内同一购买人、同一支付账户、同一收货地址、同一收件电话反复大量订购,以及盗用他人身份进行订购等非正常交易行为的监控,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控制。

2. 关于“推单”问题

完善有关“推单”的判定标准,确定“罪与非罪”的范围。笔者认为,“推单”产生于真实的数据订单,虽形式上可能存在一定的不规范性,但如果“推单”过程中没出现低报价格、伪报品名等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走私。根据2018年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未通过与海关联网的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交易,但进出境快件运营人、邮政企业能够接受相关电商企业、支付企业的委托,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与海关总署2018年194公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规定“直购进口模式下,邮政企业、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可以接受跨境电子商务平台企业或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境内代理人、支付企业的委托,在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向海关传输交易、支付等电子信息。”,这两条规定为部分未与海关联网的电商平台的“推单”行为给予了合法依据,可见仅仅为促进交易非恶意偷漏税的“推单”非罪认定逐步放宽,也顺应了国家推动跨境电商发展的政策期望。海关可以对目前有的监管体制进行进一步改革升级,建立与物流、支付企业建立更紧密的联系,增强对订单真实性审查能力,对虚假信息的判断能力。在这种监管下,使“推单”的操作模式也不会完全脱离海关监管后,便可逐步承认引流的合法性,进一步使“推单”走向合法化,促进跨境电商一件代发在规范化下蓬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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