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致人损害的,如何确定责任及索赔?
2020年11月,一名无人机飞手在风景区的某块草坪上放飞无人机,无人机突发意外从空中坠落,砸中一个小女孩的头部。经诊断,受伤女孩头部右侧太阳穴被砸中,致右侧颞部创伤性脑内出血,右颞部颅骨粉碎性骨折。事后女孩父母与飞手王某就协商赔偿事宜未果,诉至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进行索赔。2022年5月17日,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首起无人机伤人引发的赔偿纠纷案件宣判了,法院判决飞手王某在事故中应该承担70%的责任,各项损失合计27.7万元,需赔偿受伤女孩19.4万元。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组织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主动采取事故预防措施,对飞行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 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 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发生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形时,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这与国际公约和世界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具体而言,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