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播“翻车”屡见不鲜

直播“翻车”屡见不鲜

  公开报道显示,一些质量不过关,挤不进正规广告的“三无”产品,也搭上网络直播的“快车”。一些“网红”也因带货的产品存在问题而“翻车”,有的甚至可能涉嫌违法或者犯罪。

  去年,“李佳琦被指虚假宣传”就登上了微博热搜榜,起因是“双11”期间李佳琦直播间推荐的阳澄湖大闸蟹并非产自阳澄湖,引得买家纷纷吐槽退货。

  2016年3月至10月间,本山传媒的演员“胖丫”赵某等人通过直播、微信等网络平台宣传“纯中药减肥胶囊”。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以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对此,江西农业大学法学副教授高鹏分析道,直播带货过程中,商家向网红主播支付服务费用,让主播们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通过其影响力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服务,本质是一种商业广告活动。主播符合广告法中对“广告代言人”的定义,即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高鹏分析称,广告代言人在广告法中的规定为,不得代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的广告;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此外,广告代言人代理广告应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代理虚假广告应受到行政处罚,若代理虚假广告对消费者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专家观点

  慎重对待法律责任

  东南大学人民法院司法大数据研究基地研究员陈鹏则认为,网红主播在进行“直播带货”时,其身份并非只是广告代言人,还是广告经营者。

  陈鹏表示,广告代言人只是将自己的商业形象租售给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其对广告的产生与否并不产生支配作用。而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上所有直播内容由其控制和产生,主播以直播的方式进行商业推广并赚取相关费用,其身份更符合广告经营者的定义。陈鹏还认为,名气较大的主播或网红,其通常已具备了较大粉丝量,故常会成立公司或工作室,并通过公司去承接商业推广活动。直播主播可以理解为公司名下员工,而公司作为广告经营者,对广告的“制作”也是通过其名下员工即主播去完成的。倘若此时主播故意进行虚假宣传,并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很可能构成虚假广告罪。

  江西泰方律师事务所朱锡新律师表示,主播们应慎重对待法律责任,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发布广告的,可能承担被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发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主播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自产自销型和囤货自销型等主播,其法律上的身份应当是生产者及销售者。主播们除了应当遵守广告法对于广告代言人的规定外,还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中关于生产者、销售者的有关规定,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和告知义务。否则,一旦违法违规将承担更多的民事赔偿责任、市场监管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严重的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

  有相关人士指出,直播带货也是平台经济的组成部分,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直播带货诚信评价机制,提高违法直播带货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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