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如何实现对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分类管理?各类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区别?
无人驾驶航空器类型很多,其性能、用途、运行风险等差异较大,在坚守安全底线的前提下,在监管上需要适度体现差异化,不宜“一刀切”。据此,《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按照分类管理思路, 根据重量、飞行高度、飞行速度等性能指标,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类别,在设计生产、操控人员要求、飞行空域划设、飞行活动规范等方面,既明确了一体遵守的规则,又规定了差异化的监管要求,以更好地适应实际情况。
(1)严格航空器质量管理。规定 中型、大型机应当申请取得适航许可; 微型、轻型、小型机无需取得适航许可,但应当符合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并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2)明确操控人员要求。规定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机应当申请取得相应 操控员执照,操控微型、轻型机应当熟练掌握操作方法,无需取得操控员执照。
(3)规定运营合格证制度。明确使用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飞行活动的 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申请取得运营合格证。
(4)建立强制保险制度。规定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以及使用小型、中型、大型机从事非经营性活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