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直播电商“个十百千万”工程评定标准》原文

《广州市直播电商“个十百千万”工程评定标准》原文

广州市直播电商“个十百千万”工程评定标准

  一、工作目标

  依据《广州市直播电商发展行动方案(2020-2022年)》,到2022年,推进实施直播电商催化实体经济“爆款”工程——“个十百千万”工程。即:构建1批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区、扶持10家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头部直播机构、培育100家有影响力的MCN机构、孵化1000个网红品牌(企业名牌、产地品牌、产品品牌、新品等)、培训10000名带货达人(带货网红、“网红老板娘”等),将广州打造成为全国著名的直播电商之都。

  二、评定条件

  本工程认定的对象须为有在广州开展经营活动的独立法人企业,品牌企业,机构签约或合作的主播。

  (一)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区认定条件

  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区指直播电商企业相对集中,产业供应链完备,实现资源集约利用、产业健康发展,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示范性的产业园区。直播电商产业集聚区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并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依法登记备案,诚信经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产业布局定位明确,运营机制完善。正式投入运营1年以上,不满1年的须补充特殊优势的说明材料。

  3.具备直播电商全产业链配套能力,包括完善的产品供应链、直播电商运营团队、视频技术和内容制作团队、线下专业市场和产业带批发市场管理方、体现行业特色的直播场景等“一站式”直播服务。用于直播电商相关产业的直播间、选品中心、办公用房等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

  4.具备独立举办产业直播节的意愿和能力,或具备承办城市直播节的意愿和能力。与知名互联网平台开展直播电商深度合作的产业园区优先。

  5.入驻直播电商相关企业30家及以上,企业应注册登记在园区内,其中“四上企业”5家及以上,包括但不限于直播电商平台、直播机构、MCN机构、直播电商经纪公司、直播电商服务机构等。直播间总数100个及以上。知名互联网电商平台在园区内成立子公司或参股合作的产业园区优先。

  6.具备人力资源、技术、金融、推广宣传、企业交流、产业链孵化、物流供应链服务等功能。配备20人及以上专职管理人员,有效开展园区的建设、招商、运营等工作。

  7.积极配合相关业务部门,对园区内直播电商运行数据、产业情况、趋势特点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上报。

  8.年成交金额2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通过直播带货方式实现广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二)头部直播电商机构认定条件

  直播机构指从事直播电商运营与服务的机构,包括MCN机构、网红孵化机构、直播供应链服务机构、短视频制作机构等。头部直播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并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依法登记备案,诚信经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规范企业员工与主播管理,做好职业道德、文明礼仪、法律知识及直播规则培训,建立规范直播过程的监管机制与奖惩制度。在进行申报时须签署市商务局制定的承诺保证书。

  3.按平台规则及与平台的合作协议,对直播内容和行为进行事前规范、事中审核、事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合作的供应商具备合法主体资质,机构应查验并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行业资质证明,做好存档备查。

  5.建立商品审核及流程管理机制,确保销售产品均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做好存档备查。

  6.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员工100人及以上,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及以上。直播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不满1年的须补充特殊优势的情况说明材料。

  7.具备原创内容制作能力,具有平台或自身认定的专业讲师团队,至少与1家知名互联网平台建立优先级合作并获得行业权威奖项。

  8.年成交金额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通过直播带货方式实现广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三)有影响力的直播电商MCN机构认定条件

  直播电商MCN机构指直播电商行业各类型的内容或中介服务类企业。有影响力的直播电商MCN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并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依法登记备案,诚信经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规范企业员工与主播的管理,做好职业道德、文明礼仪、法律知识及直播规则培训,建立规范直播过程的监管机制与奖惩制度。在进行申报时须签署市商务局起草的承诺保证书。

  3.按平台规则及与平台的合作协议,对直播内容和行为进行事前规范、事中审核、事后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

  4.合作的供应商具备合法主体资质,机构应查验并审核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相关行业资质证明,做好存档备查。

  5.建立商品审核及流程管理机制,确保销售产品均符合相关国家规定,做好存档备查。

  6.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员工20人及以上,经营面积200平方米及以上。直播运营时间1年及以上,不满1年的须补充特殊优势的情况说明材料。

  7.能为直播电商“带货达人”、红人、自媒体等提供专业孵化和宣传服务,或提供市场策划、供应链、电商代运营等业务。年度直播1000场次或2000小时及以上,需提供清单备查。

  8.年成交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通过直播带货方式实现广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9.签约电商主播20人及以上,服务品牌或店铺20个及以上,服务主播的团队10个及以上,且有品牌视频与直播的年框类长期合作。

  (四)直播电商优秀品牌评定条件

  直播电商品牌指通过直播电商提升品牌声誉、影响力,并产生显著效果的商品品牌。直播电商优秀品牌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并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依法登记备案,诚信经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品牌所属企业应规范签约或合作主播的管理,做好职业道德、文明礼仪、法律知识及直播规则培训,建立规范直播过程的监管机制。在进行申报时须签署市商务局起草的承诺保证书。

  3.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以及相关数据建档保存工作。

  4.承诺销量、流量、好评率等数据的真实性,无伪造、夸大数据行为。

  5.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获得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广东省专利奖、直播电商产品自主品牌、知名品牌授权的品牌优先。建立品牌溯源体系的品牌优先。

  6.拥有直播电商专职主播及专职直播电商内容制作团队、专职直播及电商配套服务团队,或建立稳定的直播电商合作团队。

  7.年度直播300场次或500小时及以上,或通过直播实现的年成交金额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品牌销售额3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且网上销售占比超50%。品牌所属企业实现网上销售额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品牌优先。

  8.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利,不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服务,不得盗取、剽窃、非法利用其他商户的商品信息。

  (五)直播电商“带货达人”评定条件

  直播电商“带货达人”(以下简称“主播”)指签约或服务广州相关机构,或加入广州相关行业商协会的直播电商主播。主播由所在机构或相关行业商协会推荐,需满足以下条件: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国家广播电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广电发〔2020〕7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市监广〔2020〕17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并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资质、依法登记备案,诚信经营,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

  2.坚持传播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现,积极传递社会正能量。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共同塑造文明守法、诚信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3.拥有直播电商配套服务团队,具备电商产品选品能力,确保直播产品具有合法的权利和资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相关平台规则。在进行申报时须提供签约合同复印件在内证明其签约或服务广州相关机构,或加入广州相关行业商协会,以及拥有直播电商配套服务团队的证明材料。

  4.主播社交账号粉丝量达50万及以上或电商平台粉丝量5万及以上,服务过10个以上的品牌/店铺;或年度服务品牌/店铺直播100场次及以上;或年带货量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单场直播成交额1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通过直播带货方式实现广州实物商品网上零售额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参与助农等公益直播活动有贡献者优先。

  5.承诺销量、流量、好评率等数据的真实性,无伪造、夸大数据行为。

  6.主播应与MCN机构及品牌方共同为消费者负责,做好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以及相关数据建档保存工作。

  7.在直播过程中用语文明,无宣扬邪教迷信、淫秽、赌博、暴力或教唆犯罪等行为,无发布反动、侮辱或诽谤他人等不正当言论的行为,无违背社会公德,不造谣不传谣,不恶意诋毁其他商家、商品。

  8.对客户信息保密,无因交易纠纷恶意曝光客户信息的行为,无使用不正当手段联系客户或对客户施加不当压力等行为。

  9.不得推广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服务,不得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商标权等合法权利,不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和承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服务,不得盗取、剽窃、非法利用其他商户的商品信息。

  【记者】黄绮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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