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门有哪些?职责任务如何区分?

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部门有哪些?职责任务如何区分?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解决无人驾驶航


空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现阶段,我国空管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为 中央空中交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央空管委)。


国务院民用航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现阶段, 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指的是中国民用航空局(简称:中国民航局或民航局,英文缩写CAAC)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民用航空事业的由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归交通运输部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四西大街155号,其前身为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在1987年以前曾承担中国民航的运营职能。2008年3月,由国务院直属机构改制为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同时更名为中国民用航空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


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责任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工作。( 注意此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不同于前款所述的 “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简称民航局空管局 )是民航局管理全国空中交通服务、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航行情报的职能机构。中国民航空管系统现行行业管理体制为民航局空管局、地区空管局、空管分局(站)三级管理;运行组织形式基本是区域管制、进近管制、机场管制为主线的三级空中交通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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