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计划及空域使用申请上有哪些调整?
首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在现行用空审批上进行了较大的调整,突出放管结合,减政放权,强化服务。
(1)简化审批程序,将现行空域申请、飞行计划申请合并为飞行活动申请,并将部分申请由审批调整为备案制,简化飞行活动申请审批程序。比如,在固定空域内实施常态飞行活动的,可以提出长期飞行活动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当在拟飞行前1日12时前将飞行计划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运输机场管制地带内执行巡检、勘察、校验等飞行任务需定期报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2)明确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飞行,常规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特定空域内作业飞行等4类飞行活动(除5类特殊情形外),无需提出飞行活动申请。(3)优化审批手段,由国家空中交通领导机构统筹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对用户而言实现注册登记、资质核验、信息共享、飞行活动申请等管理服务事项“一网通办”“一窗办理”。
其次,《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对飞行活动的审批时限、权限、紧急情况审批等进行了明确,要求需要审批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组织单位或个人应当在 拟飞行前1日12日时前提出申请;明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在飞行管制分区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分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分区在飞行管制区内飞行的,由负责该飞行管制区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超出飞行管制区飞行的,由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授权的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明确使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执行反恐维稳、抢险救灾、医疗救护等紧急任务,应当在 计划起飞前 30分钟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